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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审核办事指南
来源:北京网    更新时间:2008/7/28 18:30:25  阅读[461]

内容及最终批准单位
    在广东省范围内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经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商务部审批。

依据
    商务部《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2004年第8号令)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商务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报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商资字〔2004〕8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

申请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3.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2.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一)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8.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11.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二)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3.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5.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7.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8.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9.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程序
    投资方向拟设立企业的所在地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省外经贸厅将申请材料交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审核意见→交回省外经贸厅办理。

办理时限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标准
    不收费

经办处室
    市场建设处

联系电话
    020-83135820

备注:略。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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