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发第314号)
办理条件
1.企业必须是守法经营,履行合同章程的规定,不能超经营范围经营,严禁“三 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工人)企业从事加工贸易。
2.经营单位应具备进出口经营权或来料加工对外签约权。
办理程序
企业将规定申报资料保送我局审批。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从收到按规定报送的资料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加工贸易批准证内容发生变更,需填报《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申请表 、附表、原《加工贸易批准证》原件以及买卖双方确认的修改协议或合同修改书一式四份;
2.加工贸易业务核销需填报《核销申请表》及其附表一份;
3.办理台帐的变更与核销均需提供加工贸易业务手册。
申请书(表格)名称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申请表》
联系电话 020-88902181
办公地址 广州市东风西路158号广州国际经贸大厦1210室
受理窗口 加工贸易处
投诉电话 020-81097869
投诉处理时限
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处理
备注
申请表暂只能领取纸面版本
(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