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办事条件
1、在户外用悬挂、张贴、装置、空飘等形式设置横额、标语、彩旗等宣传品的应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2、宣传品内容健康、用语准确、文字规范、位置适当、设置安全、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3、除法定节日庆祝类户外宣传品外,凡设置户外宣传品的须经批准后方可悬挂或张贴
4、全市性的重大活动或政治性、公益性活动,由主办单位报批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市市容环卫局市容处受理
3.审查
4、作出决定(7日内)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表(一式两份)
2、广告样稿或效果图
3、设置宣传品场地权属证明或场地合同
4、设置的形式、规格、材料、数量、地点、时间、位置示意图
办公地址 广州市市容环卫局设施处(广州市东风西路140号东方金融大厦8楼)
受理窗口 广州市市容环卫局设施处(广州市东风西路140号东方金融大厦8楼)
办事网址 http://www.gzsrhw.gov.cn/home.htm
有效期
以批准设置时间为准,但最多不得超过15日。
(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