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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来源:北京网    更新时间:2008/8/1 19:00:12  阅读[891]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一、注销登记对象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
  (二)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七)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天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九)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二、申请注销登记程序
  (一)填写注销登记表(可从广东民间组织信息网〈http://www.gdmjzz.gov.cn〉直接下载或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
  (二)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注销的理由并附决定注销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正式文件;
  3、清算组织提出的财务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民办学校印章及财务凭证上交业务主管单位销毁);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6、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核准注销登记程序
  (一)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不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注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并在广东民间组织信息网或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四、咨询及监督
  咨询电话:83340992、83354714
  监督电话:83351897、83333736—5504  
  监督员:李其斌、汤爱萍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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