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我国现行经营服务性收费、教育收费政策法规的规定,凡被列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教育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经批准收费的单位须申请办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或《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
一、 受理对象
《收费许可证》按价格管理权限核发。属市物价局管理项目,由市物价局核发。区、县级市管理项目,由区、县级市物价局核发。
二、 受理范围
依法收取被列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企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非经济独立核算收费点由其主管单位统一申领。
三、 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到市物价局价格管理处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亦可在“广州价格信息网”Http://www.gzwjj.gov.cn下载)。
(二)填写好的申请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教育收费须先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三)市物价局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收费许可证》。
四、 必须提供的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三)其他相关资料。
五、 换证申请
(一)《收费许可证》所列事项变更或终止,包括增减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调整收费标准及收费单位更名、合并、分设、撤销或迁移异地等,持证单位应在发生变更、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经批准的有效文件和有关资料,向市物价局申办换领或注销《收费许可证》手续。
(二)《收费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必须及时换证。
六、 年审要求
(一)《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
(二)收费单位按规定填报《收费年审表》(可直接从网上下载)。
(三)《收费许可证》经年审合格的,由市物价局加盖年审专用章后方可继续使用。
七、 补发证申请
《收费许可证》因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要补发的,收费单位应在发现遗失、损坏之日起15日内向市物价局书面报告,公告原证作废并申办补发新证手续。
八、 办理时限
经过审核符合规定的收费,从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准发证。
九、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 办理依据
国家计委等《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
省物价局《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粤价〔1998〕47号);
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
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01〕66号)。
十一、 受理部门
市物价局价格管理处
十二、 办理人员、联系电话及办公地址
陈建东、王键、郭海燕、吕馥蓉
86196816、86196109,86196815,86196819
办公地址:广州市解放北路1382号A2栋9楼
部门总负责人:梁元斌(处长)
十三、 投诉电话:8619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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