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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港澳台人员就业证申办指南
来源:北京网    更新时间:2008/8/17 18:33:21  阅读[613]
办事依据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办理条件
    (一)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2、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3、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二)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2、身体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一)申请。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二)审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须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和备案登记表》和其他有效文件,并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经审批同意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作。
 
收费标准及依据
    1、按粤价费(1)字[1994]296号,收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费每证10元;
    2、按照粤价〔2004〕334号文,签发就业证时收取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每人每月9元。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用人单位: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或注册证(分支机构的另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和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填写盖章,大一寸证件彩色照片3张);
    (三)台港澳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被派遣的应提供派遣证明、任命书,常驻机构代表工作证等相应证明);
    (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回乡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的复印件;
    (五)台港澳人员健康证明;
    (六)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
    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居民:《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和备案登记表》、个体经营执照复印件、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两张大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申请书(表格)名称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和备案登记表
 
联系电话 83841733、83821804
 
办公地址 广州市东华南路148号首层服务大厅
 
受理窗口 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服务窗口
 
办事网址 http://gzjy.gzlm.net
 
投诉电话 83799229
 
投诉处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备注 办理流程、业务表格可在网页http://gzjy.gzlm.net下载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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