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港澳台人员就业证申办指南
来源:北京网 更新时间:2008/8/17 18:33:21 阅读[613]
办事依据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办理条件
(一)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2、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3、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二)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2、身体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一)申请。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二)审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须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和备案登记表》和其他有效文件,并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经审批同意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作。
收费标准及依据
1、按粤价费(1)字[1994]296号,收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费每证10元;
2、按照粤价〔2004〕334号文,签发就业证时收取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每人每月9元。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用人单位: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或注册证(分支机构的另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和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填写盖章,大一寸证件彩色照片3张);
(三)台港澳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被派遣的应提供派遣证明、任命书,常驻机构代表工作证等相应证明);
(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回乡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的复印件;
(五)台港澳人员健康证明;
(六)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
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居民:《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和备案登记表》、个体经营执照复印件、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两张大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申请书(表格)名称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和备案登记表
联系电话 83841733、83821804
办公地址 广州市东华南路148号首层服务大厅
受理窗口 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服务窗口
办事网址 http://gzjy.gzlm.net
投诉电话 83799229
投诉处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备注 办理流程、业务表格可在网页http://gzjy.gzlm.net下载
(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