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入学
1. 适用范围:持有《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的不具广州市户口的在穗留学人员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子女
2. 所需材料:
《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留学人员单位证明、合法监护人户口簿或暂住证。
3. 受理机构:居住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教育局按地段划定的学校
4. 批准机构:居住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教育局
(二)中考录取(给予降低10分投档录取)
1. 适用范围: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随父母回国在3年内参加中考的留学人员子女
2. 所需材料:《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留学人员单位证明,合法监护人户口簿或暂住证。
3. 受理机构:留学人员子女所报考的中学
4. 批准机构:管辖该中学的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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