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上海市公共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草案)》适用范围的议题
听证会问题:《上海市公共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草案)》调整的适用范围是否适当,是否周全?
背景介绍:随着城市改造和建设的发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公共建筑中得到广泛使用。由于公共建筑内人员密集,建筑相对密闭,室内空气品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一旦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本身受到污染后污染物得不到及时清除,就会成为污染源,加剧室内空气品质的恶化。与室内空气不良存在密切关联的“亚健康”、“不良建筑综合症”不时困扰着长时间在公共建筑内活动、工作的人群。因此,《办法(草案)》结合管理实际,不仅将一些传统的公共场所,如宾馆、餐厅、影剧院、体育场所、公共浴室等纳入适用范围,也将大量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办公楼、学校、医疗机构等纳入了调整范围,共七类26种。针对今后日益增多的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住宅,考虑到其虽然不属于公共建筑,但也有卫生管理的必要。因此,草案也将其作为参照适用和管理的对象。
草案条文: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一)宾馆、餐厅、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所;
(四)办公楼、医疗机构、学校;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车(机、船、轨道交通)厅。
第二十七条(参照执行)
住宅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关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被检测出卫生指标不合格后进行清洗的议题
听证会问题: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指标经检测不合格后,管理单位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清洗是否必要和可行?
背景介绍: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由于设计、施工方面存在的问题或者经过长期运行,引起尘埃等污染物在其内部积聚。以尘埃为主的污染物中存在着大量的微生物,空调通风系统中适宜的温度、湿度也为微生物繁殖提供了条件。在空调通风系统开启时,污染物随空调通风系统被带到室内,使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成为污染物传播和扩散的媒介。当卫生部门监督检查或者管理单位通过委托检测机构定期检测时,发现公共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污染物指标不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需要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必要时予以消毒,以清除污染物。
污染物中的致病微生物具有较高的导致疾病的风险。目前国家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的卫生要求是:空调送风中和风管内表面等均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因此,《办法(草案)》规定,经检测发现致病微生物的,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委托清洗机构进行清洗并进行消毒。由于这种清洗、消毒的技术以及对清洗人员安全防护措施要求较高,需要由专业清洗机构来实施。
当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真菌总数或者积尘量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但尚不存在致病微生物时,风险程度相对较低,可以在30日内进行清洗。同时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商务楼宇管理单位自行购买了风管清洗专用设备,由本楼宇设备维修保养人员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也可以达到卫生要求。因此,《办法(草案)》规定,公共建筑管理单位可以自行清洗或者委托清洗机构清洗。
草案条文:
第十四条(定期检测制度)
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经计量认证的具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检测能力的机构,每年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开展检测。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监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目录。
第十五条(指标不合格的清洗)
检测结果中致病微生物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或者本市地方性标准的,公共建筑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委托清洗机构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并委托检测机构对不合格的卫生指标进行复检。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检测结果中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真菌总数或者积尘量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公共建筑管理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清洗机构在30日内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并委托检测机构对不合格的卫生指标进行复检。
第十九条(监督抽查)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建筑,建立日常巡查、定期抽查、重点督查等监督管理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在执法监督时,发现公共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有关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要求管理单位立即进行清洗。
(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