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出,认定垄断是否成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是否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以及是否具备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
因互联网即时通讯领域对资金和技术的要求不高,每年都有大量的经营者进入,相关产品种类众多,用户选择余地大。根据CNNIC调查,半年内,用户使用超过 2款以上的即时通讯软件比例高达63.4%,足见其替代性之高。QQ软件对交易对方并没有很强的控制力,也无法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在互联网领域,尤其不能将市场份额作为认定垄断的决定因素。腾讯公司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60称或还将上诉
不过,360代理律师金杜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就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而言,奇虎从QQ即时通讯服务的市场份额、巨大的网络效应、锁定效应、腾讯公司的财力等方面,确凿证明了腾讯在中国大陆即时通讯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并证明腾讯通过实施“二选一”和搭售行为严重排除和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 “纠纷本质上是目前中国互联网创新不足、竞争乏力的问题,而非竞争过度的结果。”这位代理律师称,奇虎将会对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认真考量,适时决定是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奇虎的代理律师认为,腾讯公司在3Q期间的“二选一”行为是限制交易行为,是典型的严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对此,法院判决书对3Q大战中的“用户二选一”的行为进行了评价。法院认为,被告强迫用户“二选一”,表面上是赋予用户选择权,实际上是逼迫用户只能与其交易,而不能与360交易。而一旦被告是一个垄断者的话,那么用户极可能放弃360。因此,该行为一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将是限制交易的行为。腾讯面对侵权的权利范围在于对此发出风险提示,而不是代替用户作出选择,因此其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事件回顾
“3Q大战”是国内最大的两个客户端360和腾讯之间的纷争。2010年,360推出“隐私保护器”和“扣扣保镖”,矛头直指腾讯,腾讯做出反击,2010年11月3日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3Q大战”进入白热化,随后在工信部等三部委的积极干预下,腾讯与360已经兼容。
不过“3Q大战”继续走向了法庭。2011年10月份,奇虎公司正式向广东高院起诉,诉腾讯公司逼迫用户在360与QQ软件之间“选边站队”,妨害了市场竞争,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请求广东高院判决立即停止其垄断民事侵权行为,赔偿其各项损失1.5亿多元,并在被告网站及相关平面媒体刊登道歉声明。
2012年4月18日,该案开庭。庭审激辩了近7个小时,300多个旁听席座无虚席。
□观点
审判长张学军:
网络效应不构成垄断门槛
“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是本案审理的关键。此案审判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张学军认为,“相关市场是分母,而腾讯的市场份额是分子。如果诉讼中,把分母界定的越窄,份额就越大,腾讯就越有可能构成垄断;相反,分母被界定得越宽,那么份额就会越小,就说明腾讯不占支配地位。所以,原告希望越窄的分母越好,被告则相反。”张学军用分母和分子的关系来比喻奇虎和腾讯在反垄断案件中的诉讼策略。
对于原告奇虎方面一直强调的客户粘性问题,QQ用户关系圈一旦固定下来,就很容易导致用户被锁定在QQ的软件上,从而妨碍竞争、排除对手。
张学军表示,合议庭经认真研究,认为这种理论是不成立的。Facebook调查过,用户虽然有一个广泛的社会关系网,但是与他经常发生联系的亲密关系人一般不会超过6个。且根据CNNIC调查,市场上同类型社交软件特别多,一个用户同时注册2到3个即时通讯软件的超过60%。一旦某个软件的服务不好或者收费的话,用户很可能会转向其他软件,并带走关联用户。所以,网络效应不构成互联网垄断门槛。
相关链接
“3Q”大战引发的三场诉讼中,腾讯已经以2比0领先。
第1场官司:
2010年11月,腾讯告“360隐私保护器”不正当竞争。2011年9月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360诋毁腾讯产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向腾讯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并在360网站首页及《法制日报》上公开道歉以消除影响。
第2场官司:
奇虎360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嫌垄断,并索赔超过1.5亿元的知识产权纠纷一案,奇虎360败诉,并被判承担79.6万全部诉讼费用。
第3场官司:
腾讯告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并索赔1.25亿元,案件仍在审理中。
□争论焦点
QQ软件是全球市场?
奇虎:QQ软件所属的综合性即时通讯软件因其综合了文字、音频、视频等功能及服务,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社交网络、微博等工具因功能单一、即时性差、使用习惯不同等原因,而应被排除在QQ所在的综合性即时通讯市场之外。QQ软件等综合性即时通讯工具因其独特的中文语言、文化背景,与国外的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间不存在替代关系,应界定为中国境内市场。
腾讯:奇虎“故意采用过窄”来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使 QQ的市场地位被“人为高估”。腾讯举例认为,MSN、人人桌面、网易POPO、阿里旺旺、米聊、飞信、微博等都具有即时通讯的功能,与QQ存在竞争关系。即时通讯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互通性,其用户并不局限于中国大陆,而应界定为全球市场。
市场份额能说明垄断?
奇虎:截至2011年6月30日,被告的即时通信活跃账户达到7亿多,而最高同时在线账户高达1.367亿,其具有“领导”地位。而CNNIC调查显示,QQ软件的用户渗透率高达97.4%高居榜首;艾瑞咨询集团出具的《中国即时通讯年度监测报告》显示,腾讯在2010年即时通讯市场的份额占到 76.2%。
腾讯:即时通讯服务市场竞争激烈,可替代性高,进入门槛低。飞信、阿里旺旺的用户都先后破亿,尤其是微博的迅猛发展更带来了挑战。某网站刊登一篇涉及原告董事长周鸿祎的言论“也许马化腾现在明白过来了,颠覆腾讯的原来是新浪微博。”这证明原告也知道被告并不具有垄断地位。
“二选一”是正当防卫?
奇虎:腾讯公司逼迫用户在360软件与QQ软件之间作出选择,导致一些用户卸载了360软件,此举明显属于限制交易行为。腾讯将QQ软件管家与QQ通讯软件进行捆绑,并且以升级名义强制用户安装QQ医生,该捆绑搭售行为违反了反垄断规定。
腾讯:要用户“二选一”系事出有因,是为了保护自己合理合法的权益而不得不采取不兼容技术,防止原告对被告产品进行破坏。对于捆绑销售,QQ软件打包QQ软件管理的行为不构成搭售,而属于软件整合行为,两个产品都是免费安装,且用户也可以很方便进行卸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