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杨村委发通知禁止养狗,违者入户当场砸死。”8日,一则“济南一村委不许养狗”的消息成为网络传播热点。有网友评论,济南的狗狗们要遭黑手了吗?
8日下午,记者发现,该通知被张贴在大杨新区的宣传栏上。通知规定,“凡是居住在大杨新区的居民和业主,为确保小区环境卫生和大家的正常生活,任何人不准养各种犬(有证无证犬)。限本月10日前,自行处理,否则村委组织人入户当场将犬砸死及处理,请广大居民和业主互相转告和监督。”通知末尾落款署名为“大杨村两委会”,通知时间“2015年9月7日”。
16时左右,记者试图与槐荫区腊山街道大杨村村委联系未果。随后,记者致电槐荫区腊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回应,接到该问题的反映后,街道负责人立即赶往现场了解相关情况。据了解,大杨新区部分居民因所养犬只破坏社区环境卫生、噪音扰民等问题,给其他居民的生活造成不便。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大杨村两委因此接到许多相关投诉与举报。为了确保小区环境卫生和居民正常生活,制定了该通知。
腊山街道办事处该工作人员称,大杨村村委向其表示,通知中所称的“入户砸犬”等说法,主要是出于威慑目的,并无施行的打算。腊山街道办事处将对包括大杨村村委在内的不恰当行为进行规劝,绝不会作出违法行为,努力配合公安部门解决犬只管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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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负责配合养犬管理工作
按照2007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公安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畜牧兽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工商、卫生、市容环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居(村)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养犬。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均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和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遗弃所养犬只。
(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