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的银行卡和网银认证K保均未丢失,账户资金却以快捷支付方式被转走12万元,这是在珠海李先生身上发生的蹊跷事。日前李先生起诉珠海某银行要求全额赔偿,香洲区法院判决银行承担20%责任,一审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储户:12万莫名被转走
2014年9月,李先生在银行申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了短信提醒等业务。2014年11月14日21时41分,李先生在自动柜员机上取现200元,指定手机收到了短信提醒。
然而,从13分钟后的2014年11月14日21时54分开始至2014年11月16日16时04分,李先生的银行账户款项却频频发生变动,分别以网上银行、手机客户端、电话银行等快捷支付方式共支出41笔款项,支出金额合计122964 .78元。后来发现账户异常的李先生立即挂失该银行卡,并到派出所向警方报案,该案警方至今尚未侦破。
银行:提醒短信已发出
案件审理中,李先生表示涉案41笔资金交易时,其手机没有收到银行发送的短信交易提醒。银行提供了41笔款项支出时的系统短信记录,全部短信记录显示“短消息转发成功”,法院根据现有证据确认银行向李先生手机发送了短信提醒。
法官发现本案中的41笔交易是通过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的快捷支付方式进行,因此该案件不同于以往制造“伪卡”后到ATM上取款的盗窃案件。本案中使用的交易方式不需要通过银行储蓄卡为介质、也不需要网银交易K保进行认证,在操作中只需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输入银行账号、密码即可产生付款行为,即便有些付款需要验证码,验证码也是发送至指定的手机上。
法院:双方均有过错
接到报案后,珠海警方调取了银行交易流水,发现涉案41笔支出大部分属于密集重复操作,均是通过网银转账、电子收款机等快捷支付方式转走。警方判断符合盗刷的基本特征,法院认定涉案资金确系被他人盗取。
针对本案中涉案资金被盗刷原因,法院认为资金被盗主要是由于李先生手机信息、银行账户和密码的泄露所造成。李先生设置的账户密码由其个人掌握控制,不为银行所知,他人通过窃取密码而盗取款项说明了原告对银行卡密码保管不当,发生账户和密码泄露最终导致损失,李先生使用电子银行时没有做到足够警惕和注意,对账户资金被盗负主要责任。
另外,法院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需增强金融服务的安全性,提高银行系统软件的技术水平,承担相应安全保障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的比例,酌定银行承担2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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