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独资、合资、联营、租赁、捐赠等途径,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委托运营、债转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
为破解农田水利 “最后一公里”的瓶颈制约,意见明确,全面放开和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多种方式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支持农民群众、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各类企业等投资农田水利建设。对于新建经营性项目,将采取招商、股权投资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和管理;对于已建设施,通过拍卖、租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运营和管理。
在农业用水价格上,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农田水利设施供水依法收取水费,供水价格原则上由市场形成。国有水库工程供水水价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终端用水实行定额用水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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