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南宁市工商局公布2014年南宁市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件。被曝光的案件涉及商业贿赂、商品质量、强制消费、商标侵权、缺斤少两、格式合同、虚假宣传等,其中,南宁某贸易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某百货网”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某当事人销售侵犯“苹果”牌手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等上榜。
案例1
南宁某贸易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2014年5月9日,南宁市工商局经检支队执法人员在对南宁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南宁市某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青岛啤酒销售协议书》中写有“支付指定类型啤酒的瓶盖费”等条款内容。经调查,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向该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服务员支付了3574元开瓶费,其行为实质是当事人为销售商品,采取给予开瓶费的方式贿赂对其商品销售有直接影响的服务员,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也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
查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3760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某百货网”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4年11月21日,南宁市工商局专业分局网络工商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南宁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某百货网”页面发布“您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声明。您访问本网站以及通过各类方式利用本网站,都将被视作是对本声明全部内容的认可。本网站对上述内容具有最终解释权”等字样的免责声明。
查处:经立案查实,该声明中的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解释的权利,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违法行为。工商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0元。
案例3
违背购买者意愿违规搭售商品案
2014年9月12日,宾阳县某家电经营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违规搭售商品。经执法人员查实,经营者罗某在经营中存在搭售商品的行为,要求消费者在购买一台价格为2600元的46英寸长虹电视机时,须一同购买一台500元的金正DVD机。
查处:该行为违反了《广西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立案调查,宾阳县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长虹电视机搭售金正DVD的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处罚。
案例4
上林一加油站销售不合格0号柴油案
上林县工商局对上林县三里镇某加油站销售的0号普通柴油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实,当事人购进该批柴油10吨并对外销售,总货值金额为7.8万元,获得违法所得5898元。
查处:根据《产品质量法》,决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5898元,罚款7.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侵害消费者
2014年7月30日,西乡塘区工商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五里亭农贸市场内的某风味烧卤店存在短斤少两经营行为。经立案查实,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存在较大误差。
查处: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决定没收当事人的不合格电子计价秤,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根据《消法》,经营者赔偿消费者300元。
案例6
某农资公司冒用厂名销售肥料案
2014年5月20日,南宁市工商局高新分局在接到湖北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的举报后查实,广西南宁某农资有限公司购入38.5吨无外包装标识的复合肥料后,利用印制有“湖北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字样的包装袋进行分装后对外销售。经该生态肥业有限公司鉴定,证实上述产品为冒用该公司厂名厂址的产品。
查处:该农资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尚未销售冒用厂名的复合肥料34.5吨,并处罚款56595元。
案例7
侵犯“苹果”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4年3月21日,根据群众举报,青秀区工商局对过某涉嫌违法销售“iPhone”手机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来源不明的“iPhone”手机26部,经苹果公司授权委托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该批手机为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图形标识及“iPhone”)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的非法销售额为2.63万元。
查处:当事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iPhone 4”手机,并处罚款1.7万元。
案例8
南宁某医院违法发布网络广告案
2014年4月22日,南宁市工商局专业分局网络工商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南宁某医院在其网站发布的内容中含有“全国男性健康第一品牌”等广告。经立案查实,该医院在其网站发布的上述广告内容使用绝对化用语进行宣传。
查处:依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9
销售不合格铝合金建筑型材案
2014年8月4日,武鸣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武鸣某铝材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销售的五种铝合金建筑型材壁厚均涉嫌未达到国家标准,执法人员对未售出的上述5种铝合金建筑型材进行了依法查封。经广西质检院鉴定,上述铝型材均为不合格产品。
查处: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没收未销售的不合格铝型材200公斤,并处罚款2.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某农资公司销售不合格农资案
2014年2月20日,江南区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位于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某农资连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内摆放有外包装上标注联升、迈高等品牌的肥料355袋,共计17.75吨,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查处:根据《产品质量法》,罚款当事人19250元,该农资有限公司召回未销售的肥料355袋,并送回厂家检验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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