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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出国旅游摔伤 旅行社赔22万元
来源:北京网    更新时间:2015/10/19 17:04:38  阅读[1017]

  姜先生怎么也没想到,一次快乐的海外旅游,却因乘船时不慎摔伤,使自己落下八级伤残。近日,市一中院以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处旅行社对姜先生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2万余元。

  2013年4月,姜先生与妻子参加重庆某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赴泰国普吉岛旅游。行程第三天,导游安排旅行团成员乘坐一艘小型快艇从外海岛屿返回普吉岛。由于船小人多,导游安排姜先生和其他几位年轻游客坐在船舱外的船头座位。

  启航后,快艇剧烈颠簸,姜先生要求导游让驾驶员减速行驶,导游并未应允。此时一个大浪袭来,姜先生和多名游客摔倒,姜先生后被诊断为脊柱骨裂,鉴定为八级伤残。

  回国后,姜先生向江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等各项损失28万余元。

  一审中,旅行社辩称,启航前,姜先生和全团游客曾签署过一份《安全提示》,其中载明:“乘坐快艇时,由于快艇速度较快,颠簸厉害,我社强烈要求客人必须在快艇后方落座。”因此,旅行社已经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姜先生受伤实属自己的责任。

  对此,同船游客证实:导游安排多名游客坐到船头,没有作出安全警示,船上也没有任何文字提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作为专业的旅游服务提供者,应提供满足安全条件的快艇服务,在明知姜先生于船头落座的危险程度大于船舱落座的危险时,并未向姜先生作出明确警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22万余元。

  旅行社不服,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境外旅游受伤如何维权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孙远强律师提醒,境外旅游中发生纠纷和受伤,游客在回国后应及时与旅行社交涉。

  游客应注意保存如下证据:与旅行社签订的有关协议及约定,包括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等;旅游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凭证,如车船票、门票、有关物证、文字、声像资料。

  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所在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若这些途径均无效,可以通过诉讼维权。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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