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惠州中级法院通报,惠城区法院审理的温某开车撞小偷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温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等经济损失共计4792.86元。宣判后,被告人温某不服,提起上诉,惠州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4年7月7日上午11时许,钟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搭乘张某丽来到惠城区河南岸金山湖二区美煌装饰档口,盗取事主杨某放在前台上的一部手机即逃离现场。杨某的同事即被告人温某发现后,驾驶小车追踪钟某、张某丽,钟某发现有人追踪便加速驾驶摩托车逃跑。温某追尾撞上钟某摩托车,致使钟某、张某丽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其中被害人张某丽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肺挫伤,腰椎横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2014年7月8日下午,张某丽家属向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出申请,要求将张某丽带回老家梅州治疗并办理出院手续。途中张某丽病情恶化,被其家属送至五华县华城卫生院救治,后转至梅州市人民医院继续进行抢救,2014年7月9日下午15时40分被宣告临床死亡。
温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三次被取保候审后,于2015年5月4日被法院决定逮捕。惠城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演森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傅灼某、傅嘉某请求:1、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温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2、依法判令被告人温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后事人员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39749.59元。
惠城区法院经开庭审理,根据被告人温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应一次性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傅灼某、傅嘉某的经济损失共计6792.86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余款4792.86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温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惠州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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