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财政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联合印发《烟台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推进和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规定,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以及政府提供服务效益明显高于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项目
《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三类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研究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政府中心工作、财力水平以及事业单位改革实际和承接主体发育状况,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政府购买服务将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办法》有效期至2017年9月27日。
六类服务纳入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办法》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和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可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等形式
据了解,政府购买服务主要通过项目购买方式实现。不宜通过项目购买的,可通过购买服务岗位方式实现。购买主体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计划》,按计划实施购买服务项目。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应及时提报政府采购申请,按规定程序实施政府采购。
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执行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相关规定。
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者不足规定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计划》,按规定程序组织购买。
购买服务项目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
按《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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