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州市公安局将联合印发实施《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条件地放宽了原户籍地非广州籍的华侨定居广州的申请。
申请定居需要有稳定住所
根据《实施细则》,原户籍注销地为本市的华侨,申请到本市定居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境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在拟定居地有稳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拟定居地有自有房产,或者在拟定居地的亲属有自有房产,自愿提供其长期居住;有稳定生活保障,即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来源,包括本人受聘境内企事业单位,有稳定的收入;本人在境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本人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本人具有本市户籍的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
华侨定居申请由侨务部门受理
据了解,在过去,只有户籍注销地为广州的华侨才可申请定居广州,而此次发布的《实施细则》放宽了要求。根据《实施细则》,原户籍注销地为非本市或在国外出生的华侨,申请到本市定居的,除符合上述相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夫妻出国前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申请随已具有本市户籍的配偶到本市定居的,申请人与配偶的结婚年限应满2年;在国外出生的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的华侨子女,持中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入境,申请到父母或父母户口已注销,其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姐户籍地定居;国外出生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华侨,申请随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到本市定居;在国外出生的华侨,申请随具有本市户籍的父母或一方定居的,父母或一方在境内应无其他子女。此外,过去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是由公安部门受理,如今改为侨务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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