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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每年至少一成规模以上企业改制
来源:北京网    更新时间:2015/11/5 14:38:28  阅读[1395]

  日前,烟台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意见》,以推动烟台市规模以上企业加快规范化公司制改制。

  今后,改制企业将基本达到以下目标,即产权清晰,股权结构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财务规范,家底清楚;历史遗留问题得到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合法;实现“人员、财务、资产、机构、业务”五个方面的独立,企业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

  《意见》提出,烟台将实施规模以上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五年行动计划”。自2015年起,每年改制比例不低于10%,到2019年末力争实现全市50%以上的规模企业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改制企业普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备对接资本市场的基本条件。

  通过5年努力,规范化公司制企业数量位居全省前列,上市挂牌后备资源数量明显增多,质量明显提升,资本市场融资总量占全市社会融资规模比重达到20%以上,全市经济实力和内生动力明显增强。

  改制企业将获得部分免手续、免税支持

  为强化对改制过程中的政策支持,改制企业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划转时,改制后股东、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不发生改变的,将免收交易手续费;改制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企业因改制而需要补缴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按税法规定审核批准后,可暂缓缴纳相关税款。

  此外,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企业用水权、用电权、用气(热)权及其他无形资产过户,相关部门应按规定落实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需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落实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同时,鼓励和支持改制完成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制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加计扣除。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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