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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宣布重启新股发行
来源:北京网    更新时间:2015/11/7 11:30:39  阅读[905]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6日在例行发布会上宣布,证监会将重启新股发行,并进一步改革完善新股发行制度。

  恢复新股发审会

  据介绍,证监会将先按现行制度恢复前期暂缓发行的28家公司中已进入缴款程序的10家公司新股发行;剩余18家公司将在年底前分两批发行;同时,证监会将恢复新股发审会。

  今年7月初,因市场出现异常波动,已经启动新股发行程序的28家公司暂缓发行,首发企业的初审会、发审会等会议也随之暂缓安排。

  邓舸说,目前股票市场已进入自我修复、自我调节阶段,恢复和保持合理适度的新股供给,有利于增加市场活力,增强市场功能,积极稳定、修复和建设市场,促进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优化并购重组审核流程

  邓舸还表示,为提高审核效率,证监会改进审核模式,进一步优化并购重组审核流程,提升并购重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在审核模式上,由目前法律、财务审核人员随机搭配的双人审核模式调整为3人固定分组模式,分法律、财务和行业三个方面审核。”邓舸说。

  按交易类型不同,非关联交易申请预审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经预审无重大问题的,可以不发反馈意见直接提交重组委审议;借壳上市和关联交易申请,预审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这样一来,预审时间比现有流程减少了5个工作日。”证监会上市部有关人士说。

  除此之外,证监会还改进审核专题会机制,增加会议次数,压缩会议时间,从目前的每周固定召开审核专题会调整为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不固定时间。

  在重组委会议的安排方面,实施批量上会。借壳上市以外的重组申请,重组委会议批量集中审议,每组可安排4到6家。重组委会议可酌情决定是否要求当事人及中介机构代表到会陈述意见和接受重组委委员询问。

  加大内幕交易查处力度

  为加强监管,针对小错不断的中介机构,累计多次的可以降级评定。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稽查立案;涉及法律部、会计部职责的,移送相关线索。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调整加大了内幕交易查处力度,意在遏制利用并购重组信息炒作、套利行为。“日常监管集中关注并购重组信息披露,对信息披露不真实、忽悠式重组、不履行重组承诺、财务欺诈、侵害投资者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厉查处,形成市场的正向激励。”邓舸说。

  据介绍,11月9日后受理的并购重组申请将按照新流程审核。11月9日前已受理的并购重组申请,继续按原流程审核。

  处理

  7家机构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6日披露,证监会近日对3家证券公司、1家基金公司和3家基金子公司正式作出包括暂停新开证券账户在内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据介绍,证监会将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新开证券账户1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另外,证监会将对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亮点

  新股申购中签后再缴款

  新股发行将迎五大变化

  新股发行在暂停4个月之后即将迎来重启。伴随着此次重启,中国证监会推出改革举措,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制度。

  ●申购中签后再缴款

  本次改革将改变申购方式,在坚持目前网上按市值申购的前提下,网上、网下符合申购条件的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报时,无需按其申购量预先缴款,待其确认获得配售后,再按实际获配数量缴纳认购款。

  为了防止出现“中签不缴款”的现象,证监会将建立网上投资者申购约束机制,规定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允许参与新股申购。

  ●小盘股价格直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商定

  此次改革中一个令人注目的变化是,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这意味着小盘股将没有询价环节,直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商定价格。“此举是为了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高发行效率。”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

  ●企业欺诈发行保荐机构需先行赔付

  为推动中介机构进一步尽职履责,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约束,证监会决定建立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

  按照要求,保荐机构需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这意味着有欺诈发行情况的,保荐机构需要先对投资者进行赔付。”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此次改革还完善了信息披露抽查制度。在目前对发行人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抽查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以及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过程进行抽查,对违规行为从严查处,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独立性要求”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再设为发行条件

  本次改革在对主板(含中小板)和创业板首发办法进行修订时,将进一步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将一部分基于审慎监管要求增加规定的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具体说来,不再将“独立性要求”和“募集资金使用”作为发行上市的门槛,相应调整并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披露要求。

  “这不是降低监管标准,而是通过信息披露强化约束,监管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该负责人说。

  证监会将通过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以及这些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建立摊薄即期回报补偿机制

  在这一机制下,证监会将要求首发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并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承诺。在上市公司日常监管工作中,监管层将督促公司董事、高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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