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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包装不合格 消费者起诉超市获10倍赔偿金
来源:北京网    更新时间:2015/12/2 18:20:23  阅读[895]



日前,金湾区法院审理了一桩产品销售责任纠纷案。消费者因所购买食物包装信息不合格,遂起诉超市所售物品为不合格食品,要求对方退货并支付购物价款十倍的赔偿金3430元。

2015年5月15日,原告康某因生活需要从被告处购买了桂圆肉4包、特级红红枣3包、枸杞2包,合计价款343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开具购物小票和发票。原告在食用上述商品时,发现以上商品包装只印有食品名称、配料、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封口、使用方法、储存条件、QS生产许可标志,在红枣包装的右下角印有“分装商及详细内容见包装内合格证”;没有生产厂家和经销商信息、执行标准号和生产许可证号,包装内也没有所标示的合格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1条的规定,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但被告所售物品未按上述要求标示,显然是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物品。

康某认为,被告销售的物品为不合格食品,起诉被告要求办理所购物品的退货手续,同时支付购物价款十倍的赔偿金3430元。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康某于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被告珠海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三灶店办理退货手续,原告康某应保证退货商品未拆封,被告珠海某商贸有限公司应予以协助;被告珠海某商贸有限公司于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康某2000元。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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