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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要用三年时间基本跟危房说“再见”
来源:北京网    更新时间:2015/12/6 16:04:06  阅读[1166]

  “在杭州市范围内开展以解危排险为重点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专项行动。”

  日前,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自本月起,由杭州市住保房管局于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通知要求,2015年至2017年,在全面完成城镇住宅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和丙类住宅房屋的安全鉴定的基础上,遵循“属地管理、业主主体,政府协调、市场参与,突出重点、分类治理,解危优先、项目结合”的原则,制订杭州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建立危房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房屋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并基本完成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

  2015年10月底前,完成丙类住宅房屋的安全鉴定和监测,建立“一楼一档”危房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编制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三年行动计划。

  2015年11月至2017年12月,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并建立房屋使用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危险房屋,在制订应急预案先行撤离人员的同时优先开展治理改造。其中,2015年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率不低于30%,2016年不低于40%(累计不低于70%),2017年基本完成。

  单独改造有3种方式:维修加固、拆除重建、回购处置

  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应当与棚户区改造、“三改一拆”等城市建设工程紧密结合,优先采取以纳入项目带动的成片改造方式,也可以采用维修加固、拆除重建、回购处置等单独改造方式。

  成片改造是指危旧住宅房屋已纳入或可纳入现有城市建设项目、符合相关规划的,能通过项目自身整合优化短期内落实解危。

  如果尚不能进行成片改造或三年内未能启动成片改造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那就要单独改造,应视条件可采取三种方式进行解危:

  一种是维修加固,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采取修缮或加固等安全技术措施,解除房屋安全隐患,应符合“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改变原房屋用途,不突破原建筑占地面积和原建筑高度”的原则。

  一种是拆除重建,这是指对用地性质、规划指标(采光、通风、日照、消防等)均符合条件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实施拆除,并在原地新建住房、住户原地回迁的改造方式。重建房屋原则上应符合“三不”。

  还有一种是回购处置,按规划或其他原因无法实施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的危房,经业主申请、并经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可采取整幢回购或实物置换。

  业主代表可发起危旧房治理改造

  危险楼幢的全体业主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活动的主体,业主代表可以发起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相关工作。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自主委托相应资质专业机构或区、县(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机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

  对房屋已出现重大安全隐患而相关责任主体又难以统一意见时,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应按《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先行撤离人员等避险措施。

  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所需资金,按照“有责追偿、业主主体、单位资助、政策支持”的原则筹集。

  比如,对城镇住宅房屋造成使用危险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主要危险的责任单位要承担住宅房屋排危解危的主体责任。

  又比如,如果属于房改购买的,原产权单位可以在维修加固、拆除重建费用20%额度内出资补助。房改售房单位改制或消失的,由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负责补助,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不存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助。

  至于业主承担的治理费用,一般按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维修加固、拆除重建项目中,业主实际承担的建设费用,原则上不少于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部分。业主承担的费用按规定可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改房维修基金、个人公积金以及公积金贷款。

  对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或低收入家庭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费用,可酌情予以减免。因拆除重建后增加的住宅面积可以出售,出售资金用于充抵建设成本等用途。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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