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如在会议上获得通过,本修正案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之日起出生的二孩都将视为“合法”。
据介绍,此次草案围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进行修法,总体修改幅度不大,主要是明确计生法修正案了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并调整和完善了奖励保障等计划生育配套制度。草案废除了独生子女政策,不再鼓励晚婚晚育,并删除了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
关注1两孩政策全面放开
修改内容
草案将原人口计生法中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两孩政策全面放开。
“再生育子女”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常委委员会规定。
草案还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解读
计生政策与时俱进调整
对于此次修法,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表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因为我国的基本国情没有发生变化,人口规模依然巨大。计划生育政策依然在执行,只是在数量上进行了与时俱进的调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原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立法咨询组专家湛中乐指出,草案正式实施之后,计划生育的重点有了重大改变和调整,绝不能再等同于过去的独生子女政策,从这个意义上讲,修正案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含义和内容。
对于“再生育子女”的表述,翟振武解释道,这里的“再”生育是指的第三个孩子及以上的情形。这种情形一般包括再婚的家庭,新的家庭组成了,要有自己的孩子,有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固。还包括前两个孩子有残疾的家庭等情况。
湛中乐也表示,地方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再生育要以地方具体办法出台的时间为准来判断是不是抢生。因此建议地方抓紧时间来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要太滞后。
关注2 生二孩产假可延长
之前,不少用人单位对生育假的规定为:符合晚婚晚育的,生育第一个孩子可享受产假及各种奖励假合计约半年;而生育第二个孩子,只能休假98天。
对此,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对第二十五条作出修改,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各省区市制定具体待遇
根据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由各省区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延长产假是重要的生育保障政策。”南京大学社会学院社会工作与政策系教授陈友华认为,生育政策的调整如果缺乏相关支持性政策,就很难达到效果。给予孕产妇更长的假期、建立更多的托儿所、幼儿园等措施,可以减轻二孩家庭的负担,更有利于与人口政策的调整相衔接配套。
关注3 独生子女奖励取消
生了二孩,独生子女的奖励是否还有?
国家卫计委主任李斌介绍,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修改前得到奖励的可继续
湛中乐表示,过去的晚婚晚育政策是配合当时计划生育人口政策的,是在鼓励和提倡独生子女政策的大背景下出台的,现在生育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鼓励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了。事实上,什么时候结婚跟婚姻法保持一致就行了。
对于奖励“老人老办法”,这一修改意味着,在法律修改后,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父母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相关奖励,但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奖励扶助的,将可继续获得奖励扶助。
翟振武认为,生育政策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也因此提出了“老人老办法”。对于修正案施行后失独夫妇,未来应该要有具体的细则,按照时间、年龄分情况进行讨论是否享受扶助。
关注4 自主选择避孕措施
江西农妇夏润英2012年接受输卵管结扎手术后吐血、腰痛、头晕、呕吐。2015年1月7日,她以一纸诉状将当年对她实施结扎手术的地方计生委等部门告上法庭。这是全国结扎诉讼第一案。
今后,夏润英们将可期待更多的法律保障。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第二十条将“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删除带强制服务色彩内容
翟振武表示,根据生育政策调整,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草案删除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法律语言中的技术服务指导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强制性的行为,这次避孕方式、工具都让夫妻自己选择,也体现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理念。
湛中乐认为,原来法条当中的“应当”实际上是夫妻的一种义务,规定本身存在一个立法上的悖论,一方面强调公民的知情选择权,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了“应当”落实,成了一种义务,也就是说本来公民权利范围的事情,实际上用一种义务的形式规定了,这是不合理的。过去实行计划生育比较严格的地区,还要强行让育龄夫妇“接受技术服务指导”。过去这种所谓的“应当自觉落实”、“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在实践中可能成为变相的或者称之为间接的强制,衍生出强制上环、强制结扎等。
关注5 禁止买卖精子卵子
本次修法还将2004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保留的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许可纳入法律规定。
在此次草案中,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即“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伦理审查机构以及管理制度的医疗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条款,但同时提出“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把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
湛中乐表示,据了解我国卫生部门在2001年就颁布实施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两个办法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精子、卵子和胚胎,严格禁止各种代孕行为;本次修法将2004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保留的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纳入法律规定,并对法律的责任条款作了相应修改完善。从行政规章,到行政法规,这次上升到法律层面,虽然没有提高处罚的力度,但提高了法律的位阶。体现出这一问题与人类健康、生命安全和生命伦理的相关性和重要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问题、代孕的问题等涉及到很多复杂的方面,需要确立一种秩序,约束个人和机构的行为当然是以法律的形式最好,因为法律科学地规范各个主体的行为,设定权利和义务,科学配置权利和义务。尤其对自由的限制只有通过法律才可以依照程序来审慎进行。
(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