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迎来历史性时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昨日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决定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决定还明确,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意味着,无论是生育第一个孩子,还是第二个孩子,均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
此前,在提交审议的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在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委员提出,这一规定不够清楚,容易理解为只有生育两个子女的才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因此,修改决定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
决定还提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决定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同时,将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删去“实施假节育手术”行为。
热点解析
再生育需地方规定 不再鼓励晚婚晚育
据新华社电 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昨日在新闻发布会上回应了人口计生法修法的相关热点问题。记者也就公众关切的几个焦点问题作了梳理和探究。
1 社会抚养费还收?
现行计生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即通俗所指的“超生罚款”。在此次修法过程中,此规定被保留。
“二孩放开之后可能有人违规生育三孩、四孩等,社会抚养费就是针对这些人群征收的。”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吴有水说。
目前各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区别很大,这也给基层的实际运作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吴有水表示,修改决定中提出,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以法律形式明确计划生育法执行过程中有利于相对人原则,这是一大进步。”
2 什么情形可再生?
修改决定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介绍,人口计生法修法中将再生育的有关规定授权给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决定。此前,各地对于再生育情形的规定有一定差异,主要是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等。要依据相关规定,经过批准之后才能允许再生育。
“现在我们正结合各地在再生育管理当中的一些相关规定,认真梳理,加强指导,希望地方在修订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过程中,能够将再生育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张春生说。
3 代孕到底禁不禁?
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中“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引起社会争议。在最后表决通过的决定中,并没有将“禁止代孕”写入法律。
张春生解释说,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这一内容,“主要是因为目前在代孕以及买卖精子、卵子这些方面,虽然有两部部门规章,一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二是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但是毕竟考虑到部门的规章位阶比较低,在非法的这些交易活动当中,相关人能够获取很多暴利,老百姓在这些方面不是非常了解。”
“表决以后,这部法律当中没有涉及关于代孕的相关条款,但是我们会继续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强对这个领域的管理,予以规范,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禁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张春生说,卫生计生部门还进一步地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有专家认为,对于那些想要二孩却不具备生育能力或不愿自己生育的家庭,放开收养政策通过收养孤儿更具有可行性。现行收养法规定,要收养儿童,收养人必须无子女,并只能收养一名子女。随着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相应的法律也应该作出修改。
4 避孕能自己做主?
根据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计生法的决定,计生法第二十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同时,将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删去“实施假节育手术”行为。
浙江台州人林芝一年前在医院安放了节育环后,出现了不适,到当初安放的医院要求取环却遭到拒绝,要求必须由所在街道或单位出具证明之后才予办理。林芝表示不能理解:“放环取环是我个人的私事,为何还要单位或街道批准?”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计生管理处的潘祖光说,修法后最大的不同就是去掉了“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字样,将避孕节育由目前的突出“知情”变为突出“自主”,体现了对公民的尊重。
5 晚婚晚育没奖励?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而是作出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张春生说。
他介绍,我国当前的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情况,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方面都不利。总的来讲,新法还是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
6 婚假是否剩三天?
现在人们结婚享受的假期,一是3天法定假期,此外就是来自现行计生法中有关延长婚假的条款。例如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是否意味着今后人们可享受的婚假只剩下3天?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认为,现在作此判断为时过早。计生法修改后,还需要各地立法机关修改对应的法规或条例,那时候才会涉及具体的婚假、生育假问题,这需要一个过程。
7 “失独”有没有扶助?
张春生介绍,对于部分家庭发生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情况,这次在人口计生法修订规定,在本法实施之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根据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按照现行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帮扶和扶助。“在新法实施之后,按照法律的规定,因为已经允许所有公民都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所以在新法之后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再出现类似的情况就不再参照本法之前老人老办法的办法。”
国家卫计委基层指导司副司长周美林表示,根据人口计生法修改决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也就是说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只生一个子女的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即使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都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帮助和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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