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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会法实施办法1月生效
来源:北京网    更新时间:2016/1/4 8:54:38  阅读[1493]
  今后,包括农民工、派遣工等特殊群体加入工会组织将有法律依据。1月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下称“办法”)开始施行,这不仅是新时期工会组织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的重要法律保障,同时也为工会组织保障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建立劳动关系就可入会

  北京市总工会副主席潘建新介绍,新修订的“办法”以法规的形式在肯定北京工会改革实践成果的基础上,创新发展了工会维权工作机制。

  “在工会组织建设方面,修订版扩大了会员身份条件的界定范围,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特殊群体入会提供法律依据。在解决建会难的问题上,通过上级工会指导、维权制度倒逼、服务吸引职工等综合手段来促进会员建会和争取企业的支持。”潘建新说。

  记者了解到,目前企业职工尤其是非公组织职工入会还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如部分企业阻挠、限制甚至打击报复职工参加工会。针对这一问题,修订后的“办法”明确提出“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这在原来的基础上,新增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对劳动者成为工会会员的主体身份进行调整,突出解决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和劳务派遣工等特殊用工形式的入会难问题。

  职工建会企业须“出钱出地”

  目前,部分用人单位还存在拒绝、拖延与职工开展平等协商或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过低等情况。针对这些问题,新修订的“办法”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该办法首次明确提出,“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即要求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就劳动标准的确定、劳动关系的调整、重大劳动争议的处理以及集体合同的签订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用人单位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约定。集体合同对本区域、本行业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包括没有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没有签订集体合同的应当按照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

  “实际上是明确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解决了部分集体合同标准低、流于形式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覆盖了不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潘建新解释。

  此外,对尚未建会的单位,只要职工有建会意愿,上级工会指导筹建的,企业要拨缴经费用于组建工会和服务职工,这包括必要的办公时间、办公场所、办公经费和办公人员等与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相关的物质条件和人员保障。

  企业拒绝协商将被公示

  新版“办法”还首次增设了将企业违法行为纳入不良记录的责任方式,强化了工会组织和行使职权的法律保障。

  如果企事业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如克扣拖欠职工工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不支付加班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侵犯女职工残疾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工会可代表职工与其交涉,单位要予以研究处理,并在15日内书面答复;逾期不予答复又不改正的,工会有权提请人力社保、安监和卫生等部门依法处理。

  对违反工会法律法规,如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或者拒绝、拖延进行平等协商,而又拒不改正的企业,新增加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企业违法成本。

  假如企业阻挠、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或对入会职工打击报复,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加强对企业侵害职工权益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增强“办法”对违法行为的震慑效果。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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