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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不再发“独生子女证”
来源:北京网    更新时间:2016/1/5 13:56:24  阅读[1466]
  广西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一孩、二孩由夫妻自主生育,不用再审批

  今后自愿只生一孩 不再发“独生子女证”

  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区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制度,不再进行审批。今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近日下发《关于做好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6年1月1日零时起,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制度,不再进行审批,由夫妻自主生育。夫妻在生育后3个月内,到乡镇(街道)办理生育登记即可。

  “全面两孩”政策出台以来,大批80后感叹自己成了“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代独生子女”。随着政策落地,“独生子女证”今后将成为历史,不再发放。

  《通知》要求,2016年1月1日零时前,符合原规定生育一个子女,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2016年1月1日零时后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解读,新修改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相关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包括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也就是说,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只生一个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可以继续按照规定获得奖励和扶助。在新法实施之后,已经允许所有公民都生育两个子女,因此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就不再享受相关优待政策了。

  [ 相关链接 ]

  生一孩、二孩如何登记?

  夫妻在生育后3个月内,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在现居住地登记的,需同时提供居住证)、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及3张夫妻近期免冠2寸照片,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进行生育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在原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上登记相关变更信息。

  自治区卫计委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做好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

  生二孩不需办理准生证

  生育后3个月内要填写生育登记表

  虚报信息将被依法依规处理,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记者昨日从南宁市卫计委了解到,根据2015年12月30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下发的《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自2016年1月1日零时起,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制度,不再进行生育审批,由夫妻自主生育。因登记对象的虚假信息造成不符合政策多生育子女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据介绍,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在孩子出生后3个月内,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进行生育登记。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在原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上登记相关变更信息。

  同时,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卫办发〔2015〕135号),2015年7月在全区统一使用的《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表》改为《生育登记表》。生育登记对象在填写《生育登记表》时,要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婚姻、生育或收养子女等信息,经办人员根据填写的相关信息对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并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因登记对象的虚假信息造成不符合政策多生育子女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此外,2016年1月1日零时前,符合原规定生育一个子女,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的,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2016年1月1日零时后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温馨提示

  生育二孩后3个月内,夫妻双方持下列材料进行生育登记:

  1.户口簿;

  2.身份证(在现居住地登记的,需同时提供居住证);

  3.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4. 3张夫妻近期免冠2吋照片。

  登记地点: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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