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下月开始,持居住证的“常住人口”也可获得临时救助了。昨日,《苏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新规规定,突发事件的一次性救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低保标准,目前为4500元。
临时救助是各级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而非一般困境或疾病对象。包含:一是突发事件导致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二是其他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三是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不是长期救助。《苏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拓展了救助范围,救助对象由原来“具有苏州市户籍的常住居民”拓展到持居住证的“常住人口”。但在居住证所在地连续参加社会保险不满12个月(含)(或连续稳定就业不满6个月)、稳定居住不满6个月(含)的,不予救助。
原政策规定一次性不能大于3000元,一年累计不能超过5000元。而新规则明确,突发事件的一次性救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低保标准,目前为4500元,取消全年累计总额一说,体现“一事一救”,避免群众误解突发事件可多次救助。同时,还明确了两个原则:一是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二是同一事件原则上只享受一级政府的临时救助,因特殊情况多级政府(集体或单位)给予救助时,累计救助金额不能高于实际支出和6个月的低保标准。另外,建立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地区,应当探索根据积分来划定救助对象范围和救助标准;有积分的申请对象,可以根据“社会贡献类”分值适当提高其救助水平。
据了解,我市于2008年在省内率先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作为五保、低保的补充,在救急解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7年来,全市累计投入2.04亿元,救助困难群众41.1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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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出台的《办法》,主要从救助范围、救助内涵、救助流程等方面进行拓展与规范,旨在通过制度设计为困难群众缓解、摆脱急难保驾护航。今后,哪些人能够申请临时救助、如何申请、享受哪些救助?
一、哪些人能够申请临时救助
持居住证可申请临时救助
修订后的《办法》,将临时救助范围从户籍人口拓展到“持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明确界定5种情况可申请临时救助,实行应救尽救:
1.急难型困难家庭。包括因火灾、爆炸、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支出型困难家庭。包括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低保边缘(重病、特残)家庭;
3.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4.在劳动年龄段就业暂时有困难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当地户籍的特殊人员;
5.当地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应予临时救助的对象。
同时,《办法》规定,在居住证所在地连续参加社会保险不满12个月(或连续稳定就业不满6个月)、稳定居住不满6个月等9种情况,不予救助。
二、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镇(街道)受理申请,建立主动发现机制
对照以上条件,认为符合的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改变以往向社区(村)提出申请的做法。社区、村协助镇(街道)做好服务工作。
与此同时,《办法》要求,镇(街道)、村(居)委会通过随机走访、入户调查和依托社会组织、社工机构、志工义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公安、市容市政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办法》明确,镇(街道)将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采集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并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所有临时救助的申请均要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临时救助审批机构明确为县级民政部门,金额较小的救助可委托镇(街道)审批;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办理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实施。
(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