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立四项行政执法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执法不可“任性” 有错必须追究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郭燕群
1月6日,南国早报记者从南宁市法制办获悉,南宁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四项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通过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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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0项内容应公示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南宁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规定了20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示的内容。这20项内容(详见右表)中,有的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目前南宁市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清单已按要求向社会公布,《制度》明确没有纳入权力清单的,应另外公布。
《制度》规定应多种方式进行行政执法公示,如可通过发布公告、在政府或部门网站公布、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或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为保障公民的监督权,还要求公示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和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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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4种过错情形从重追责
《南宁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定,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对经集体决策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主要决策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赞同该错误决策和不发表意见的其他决策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制度》还明确了从重处理的4种情形:行政执法过错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不良后果;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行为;干扰、阻碍、抗拒对其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对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等。
对个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制度》确定了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讨、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或者责令辞去领导职务、辞退、行政处分等8种追究方式;对单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确定了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和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3种追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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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接到投诉举报60日内要作处理
市民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吃拿卡要”如何举报?《南宁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有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执法程序、越权或滥用职权、行政执法方式不合法不文明等情形的,可以投诉举报。
《制度》规定,投诉举报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并写明投诉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受理范围的,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及时予以登记,并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对投诉举报的调查工作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完成。对于案情疑难复杂或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调查期限,但同时应说明原因。投诉举报事项经过调查、核实后,应在15日内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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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监督员从6类单位中遴选
《南宁市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一定数量的行政执法监督员对本地区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规定行政执法监督员从人大、政协、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等单位中遴选和聘请,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执法监督员聘期为2~3年,颁发《行政执法监督员证》。主要职责是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现象,提出意见或建议;向政府法制办或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反映、传递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参与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件评查、行政执法专题调研评估、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活动。
(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