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出租车上遗失物品,但又不记得车牌号和司机姓名,又没拿发票怎么办?5月1日起,《昆明市出租汽车乘客遗失物品查找处理规定》实施后,乘客只有能提供准确的上、下车时间、地点,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就能申请通过技术手段帮助查找。
为规范出租汽车乘客遗失物品的查找处理工作,弘扬拾金不昧精神、树立良好行业形象,根据《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多项规定。除上述失物查找规定外还提到,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乘客要求将遗失物品送达乘客指定地点的,可以按照双程打表费用与乘客约定运输费用,但不得以送还乘客的遗失物品为条件主动向乘客索要额外酬金。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到乘客帮助查找遗失物品的请求,应当立即制作《乘客请求帮助查找遗失物品登记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采取方式帮助查找,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查找结果告知请求人。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收到出租汽车驾驶员送交的没有查找线索的遗失物品,除鲜活、易腐烂变质物品外,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物品的拍照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昆明市出租汽车公共服务网向社会公开发布招领公告。招领公告应当包含物品的外观照片、大致描述及其他方便乘客查询的信息。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分类妥善保管出租汽车驾驶员送交的乘客遗失物品,现金、银行卡、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贵重物品应当安排专人保管并完善登记、保管、移交制度。除鲜活、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外,保管期限为自招领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保管出租汽车驾驶员送交的遗失物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自招领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品,属现金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上缴国库;有变卖价值的其他物品,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法申请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后上缴国库;不具变卖价值但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品,可以在确认其无害的前提下送交相关救助机构。
(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