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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规则
来源:北京网    更新时间:2007/12/3 12:11:22  阅读[1776]
第一章 考场规则 
第一条               考生在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进入指定考场,入座后将准考证放在桌面左上角。
第二条               考试开始后15分钟,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后30分钟内和考试结束前15分钟考生不能交卷出场。
第三条               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报刊和移动通讯工具,一经发现监考人员有权没收,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               考生一律使用蓝色或黑色的书写钢笔或圆珠笔答卷。
第五条               对于标有装订线或密封线的试卷,只能在装订线或密封线外答题,不得作任何标记,否则作废卷处理。
第六条               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
第七条                考试过程中不许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
第八条                考试结束,在场考生应立即停笔,将答卷反扣桌上,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后,依次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等带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
第二章 监考要求

第九条 监考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责任心强。
第十条 监考过程中,认真执行考试管理规定、监考工作程序、注意事项,在考区监考时佩带标志。
第十一条 按规定领取试卷,考试前15分钟到达指定考场。核对准考证并清点参加考试人数,宣布《考场规则》。
第十二条 提前5分钟启封、分发试卷,认真核对,做到准确无误。
准时宣布开始考试。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考生注意时间。
第十三条 不读题,对试题内容不作解释。对于试卷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解答。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应按要求收集、整理、清点答卷,认真核对,并按规定封装试卷,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并签字连同回收考卷一同交副主考清点密封后,由考区所有监考人员签字在规定时间内交主考保管。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遵守考场纪律,不循私情,不得以任何形式
营私舞弊。如有违纪,则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违犯考场规则,私自携带通讯工具参加考试者,监考人员有权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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