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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年第6号
来源:北京网    更新时间:2008/7/26 12:03:32  阅读[8781]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号
(关于取消“中性包装原产国别”名称与代码)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8-1-24           【生效日期】 2008-2-1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为规范进口原产国别(地区)的申报与统计,自2008年2月1日起,取消“中性包装原产国别”(代码为“999”)。
  以中性包装形式进口的货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规定申报原产国别(地区);原产国别(地区)确实不详时,应申报为“国别(地区)不详”(代码为“701”)。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办公厅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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