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在一家企业工作满十年,企业却想炒掉你,此时你该怎么办呢?《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领会新的《劳动合同法》,昨日,全国总工会法律部法规一处处长、中国劳动学会常务理事关彬枫来莞详细解读《劳动合同法》,全市工会代表近500人参加了培训班。
据了解,关彬枫是参与起草《劳动合同法》的成员之一,对《劳动合同法》制定的全过程非常熟悉。在培训班上,他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工会与《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会如何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等方面进行了深刻阐述。
关彬枫说,历经两年修改、四度审议,《劳动合同法》在立法理念、立法依据、公开民主等方面都有突破。他还表示,在企业的民主管理中,要让职工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企业要整体发展,必须维护职工利益,全力打造和谐劳动力关系,激发员工爱岗敬业和拼搏创新,从而共促双赢。
作为全程参与《劳动合同法》起草的一员,关彬枫认为这部法律具有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里程碑式的意义。昨日下午,记者就一些热点问题采访了关彬枫。
对话专家
向劳动者倾斜很有必要
记者:有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倾向劳动者,比如说如果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就要付双倍的薪酬等,您是怎样看待这种倾斜的?
关彬枫:这确实有些倾斜保护,是对现实的劳动关系中不公平、不公正的一种矫正。目前,在强资本、弱劳动者的态势下,一些不公平、不公正的侵权的事情时有发生,所以,通过这个法律来矫正用人单位、企业的行为,规范用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倾斜是很有必要的。
防止只签“黄金年龄”合同
记者:最近一段时间,媒体曾经报道过一些企业突击解聘老员工的事件,东莞作为一个制造业城市,您认为《劳动合同法》对东莞的劳动者有什么保障呢?
关彬枫:《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有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要防止企业只使用员工的黄金年龄。东莞是一个制造业名城,拥有大量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很多人的年龄都非常年轻,而且低学历者又居多,这种情况下,如果放任企业仅仅使用了他们青春时期的黄金年龄,那么以后就非常容易出现大规模的“40、50”人群的就业难。《劳动合同法》强调老员工拥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决定权,就是为了减少这种情况,加大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记者:能否详细解释一下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关彬枫: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之间的劳动合同。
记者: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签订这种合同呢?
关彬枫:多情况都可以,比较常见的一种就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就可以签订这种合同。
增加企业违法成本
记者:一些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让企业养很多老员工,老员工不如新员工的工作贡献大,这无异于增加企业的成本,您怎么看?
关彬枫:我认为《劳动合同法》增加的不是企业的成本,而是企业的违法成本。比如说,原来签合同、上保险的企业,不存在这个问题。原来不签合同的,现在签了就要买保险;不签合同,过了一个月要支付双倍工资,肯定要增加成本。过去违法了,不执法、不守法,现在就要承担后果。《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比如东莞的最低工资标准是690元,还是这么多,并没有增加,所以我说并不是这个法律实施后,给企业增加了成本,它只是增加了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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