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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名换姓”员工工龄照算
来源:北京网    更新时间:2008/7/9 15:24:50  阅读[1176]
    《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目前已在全省正式实施。《意见》中哪些条例与我市企业和劳动者息息相关?昨日,市劳动局劳动关系科科长罗少伟对《意见》进行解读。其中他指出,东莞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后变换了企业名称和法人,劳动者工龄仍应连续计算,归零无效。

  《意见》原文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四)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解读:企业变更名称工人工龄如何算?

  工龄“清零”无效 应连续计算

  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然而,很多企业和劳动者对此都存在误读。比如:石龙有一家生产相机的企业,从三来一补转换为日本独资企业,企业名称、法定代表变更了,工人就认为这个厂不是原来的厂,要求企业将原来的工龄“买断”从而获取一笔补偿金,随后再与企业签订新合同。本次《意见》明确,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工龄清零”无效。因此,像以上工人的行为是不获支持的。此外,一些企业企图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将“工龄归零”,《意见》则明确,这种做法也是行不通的。

  像我市三来一补企业有8000多家,东莞正在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目前或者今后将有很多企业要从三来一补转为独资企业,本次《意见》明确后,可以让企业和劳动者消除误读,避免出现以上同样问题。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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