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缴】
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保费
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我市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允许在一定时期内缓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暂定为费款所属期2009年1~6月,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以后缓缴期限是否延长,视具体情况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经核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社保经办机构对缓缴企业的缴费信息暂作中断处理并保留,待企业缴清社会保险费后再恢复记账。清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从申请缓缴受理之日起不计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企业有能力缴费的,可以提前结束缓缴期,按规定正常缴费。
【补贴】
失业保险基金补贴165元/人·月
补贴方式: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我市失业保险基金为其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并对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进行担保。
补贴对象:困难企业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人员。
困难企业在2009年内,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等方面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对困难企业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职工已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岗位补贴标准按照2007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确定,即165元/人·月。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为职工培训费用的50%。
补贴期限:补贴执行期限为2009年内,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困难企业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资金来源:连续5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且这些企业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人员,其培训费用的50%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余应由市、镇(街)财政负担的资金按5:5比例分担,市财政负担资金从“创业东莞”专项资金中列支。
■疑问
1
个人缴费比例是否受影响?
此次调整的社保缴费仅为企业缴费部分,个人的缴费比例保持不变。市社保局局长梁冰解答,我市社保基金运行良好,积累结余的部分能够消化阶段性降低所承担的4.75亿元。企业降低缴费比例的同时,个人的社保待遇保持不变,2009年我市新提高的医保待遇也不会受影响。
2
是否所有优惠都能享受?
同一困难企业只能选择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市社保局负责人介绍,我市已经建立扶持困难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社保局、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参加,负责审核困难企业认定、社会保险费缓缴等事宜。从3月1日开始,符合条件的企业就可以立即到各社保分局进行申请,工作人员介绍,将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
若企业倒闭缓缴部分谁承担?
企业倒闭之后,在清算其资产的时候,首先扣取的就是社会保险费。在正常情况下,企业倒闭同样采取此方法。
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后,未按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市社保局、地税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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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算账
员工500名工资2000元
仅医保工伤就减负6.9万
根据这一规定,假设某企业有职工500人,在东莞市参加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为2000元,2008年,东莞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分别是7.5%、0.5%、1%和0.5%,若不降低费率,则企业全年的四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总额为114万元,若按照《通知》规定,工伤保险费各类别费率降下调20%,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率下调5%,则企业全年四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总额为107.1万元,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6.9万元,降幅达到约6%。另外,失业保险扩大使用范围,直接为企业减轻负担。
提醒
哪些属于困难企业?
“困难企业”是指2008年10月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服装、制鞋、纺织、玩具、印刷、包装、电子元件、家用电器、五金塑料、家具加工等且通过困难企业认定的企业。困难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
2. 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总人数的25%;
3. 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
4. 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在80-100%之间;
5. 在申请前3个月没有出现连续亏损;
6.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为和企业除外);
7. 守法诚信经营,信贷征信良好;
8.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