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调进外地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程序
来源:北京网 更新时间:2007/12/7 12:21:01 阅读[953]
一、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填报《人才交流登记表》一式二份,并附调进对象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复印件各一份,首次要求调进人员的单位要出具“营业执照”复印件,经镇(区)或主管局同意后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局讨论后,符合调进条件的,发函商调。不符合条件的,批复用人单位及其镇(区)或主管局。
二、符合调进条件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商调:
1、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向对方人事部门发函调档案。
2、收到档案后,用人单位派员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借档审查并填写《引进科技干部审批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核申报表》及《阅档情况复函》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3、人事局讨论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同意调进的,向对方人事部门发《商调干部函》(即调令);不同意调进的,批复用人单位及其镇(区)或主管局,并回复对方人事部门和将其档案退回。
三、同意调进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凭《商调干部函》、《人才交流登记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调进外地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和学位确认证明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等到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证》。
2、凭《商调干部函》和《户口准迁证》到对方人事、公安等部门办理干部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及户口转移手续。《人才交流登记表》由用人单位归入其本人档案。
3、凭对方人事部门开出的《干部介绍信》、《工资转移证》和公安部门开出的户口、迁移证(人事关系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的凭《人事代理合同书》)在规定期限内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调进手续。
4、凭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出的《干部介绍信》、《工资转移证》在规定期限内到调进单位的镇(区)或主管局报到(人事关系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的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再介绍到调进单位,并办理入户手续及换发广东省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省内流动人员不需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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