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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及注销
来源:北京网    更新时间:2007/12/7 12:37:04  阅读[1015]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及注销:

  参保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持如下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批文)复印件;

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所属的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参保单位的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单位性质等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持相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的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单位发生关闭、破产、撤销或转制等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原登记的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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