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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申报缴纳
来源:北京网    更新时间:2007/12/7 13:33:44  阅读[1270]
2006年8月4日
  
     社会保险申报缴纳:
 
    参保单位用工人员发生变更时,于当月的6日至月底到经办的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参保单位在每年5月至6月,根据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向经办的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缴费工资,缴费工资经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后原则上一年不变。缴费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工资收入。
   
     我市的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按月征收,参保单位应当逐月向所属的地方税务部门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由被保险人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按规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发出催缴通知书。催缴期最长不超过15天,超过催缴期限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执行者,由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税查询缴费电话:2419988)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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