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民营企业人员申办出国护照或往返港澳通行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2001)31号)精神,方便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人员出入境,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民营企业人员的出入境申请,公安机关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条 本市户籍的民营企业人员因私事申请出国的, 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对身份证、户口簿,可办理5年有效因私普通护照。护照的签发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条 外省户籍人员在本市民营企业连续工作半年以上,因业务需要申请出国的,向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劳动合同、企业派遣函,经核对身份证、暂住证,并经将其情况报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核查同意或满15个工作日没有复函的,市公安机关为其签发护照。
第五条 本市户籍的民营企业人员申请多次往返港澳商务签注的,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单位意见,经核对身份证、户口簿,可办理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
第六条 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民营企业工作,因业务需要申请多次往返港澳商务签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向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单位意见,经核对身份证、暂住证,并经将其情况报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核查同意或满15个工作日没有复函的,市公安机关为其签发往返港澳通行证。
(一) 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 民营企业股东或合伙人;
(三) 在民营企业连续工作半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申请出国出境的民营企业人员,属共产党员身份的,由组织部门负责政审。
第八条 民营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50000元以上的,可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资格认定书和经核准的申请人名单,年内签发有效期1年以上的多次有效商务签注。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咨询电话:0769-22480057 投诉电话:0769-22480020
公安出入境服务热线:96897(广东省直拨)
办事地址:东莞市东成南路3号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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