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国税登记
来源:北京网 更新时间:2007/12/10 10:46:41 阅读[893]
办事流程
1. 窗口受理;凡属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征管范围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登记证》副本向国税局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申请,交纳税务登记工本费,领取《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如实填好《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表》,加盖印章后随同第二项“报送文件,材料”送国税局窗口。纳税人填写的《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表》和报送的文件、材料内容一致、符合规定要求的当即受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向纳税人说明原因后,要求纳税人补报或重新填报。
2. 内部循环受理申请后,税务登记人员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经审核后,打印《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
3.窗口发证。纳税人在《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持《税务文书通知书》、税务登记工本费缴纳凭证、工商《登记证》(副本)原件前来我局窗口领证。登记人员查验以上资料后,发予《外国企业税务注册证》正、副本,并退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一份,纳税人须在《税务文书领取登记册》上签收。
申报材料
1.外资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全部开户银行名称、账号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首席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