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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营业单位年度检验
来源:北京网    更新时间:2007/12/10 11:59:25  阅读[739]

编制单位: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咨询电话:22337403

事 项

提交材料

程 序

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依据

年检依据

收费依据

企业法人年度检验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市工商局报送以下年检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4、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公司企业年检还应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1、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2、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3、企业交纳年检费;

4、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5、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50元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1、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工商企字[1988]279号);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营业单位年度检验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市工商局报送以下年检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所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应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同 上

50元

同 上

同 上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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