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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登记
来源:北京网    更新时间:2007/12/11 14:58:57  阅读[771]
服务编号:

服务名称:

合伙企业的登记
受理机构: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受理窗口:
协办机构:
服务描述: [登记程序]
1开业注册登记(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送各镇工商分局受理后,工商分局加具受理意见,转送市工商局个体科初审人员初审,科长审查,由局长签名核准发照
2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送各镇工商分局受理后,工商分局加具受理意见,转送市工商局个体科初审人员初审,科长审查,由局长签名核准变更
3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送各镇工商分局受理后,工商分局加具受理意见,转送市工商局个体科初审人员初审,科长审查,由局长签名核准注销
服务类型: 申请办理
申办对象:
申办资格:
申报材料: [开业注册登记(设立登记)]
1.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3.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 合伙协议;5. 出资权属证明;6. 经营场所证明;7. 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
[变更登记]
1、 变更登记申请书;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3、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
[注销登记]
1、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3、 执行合伙人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 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5、 公安部门收缴公章证明。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
办理地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国务院236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国务院236号令)第十五条
收费依据: 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
收费标准: [开业注册登记(设立登记)]:300元 [变更登记]:100元 [注销登记]:不收费
受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法定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承诺时限)。
受理时间: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服务网址:
流程图:
流程说明: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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