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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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名称: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 |
受理机构: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受理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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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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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描述: |
[登记程序] 1开业注册登记(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送各镇工商分局受理后,工商分局加具受理意见,转送市工商局个体科初审人员初审,科长审查,由局长签名核准发照 2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送各镇工商分局受理后,工商分局加具受理意见,转送市工商局个体科初审人员初审,科长审查,由局长签名核准变更 3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送各镇工商分局受理后,工商分局加具受理意见,转送市工商局个体科初审人员初审,科长审查,由局长签名核准注销。 |
服务类型: |
申请办理 |
申办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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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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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开业注册登记(设立登记)] 1、 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 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6、 经营场所证明;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 [变更登记] 1、 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 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 [注销登记] 1、 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 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 公安部门收缴公章证明。 |
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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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 |
收费依据: |
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 |
收费标准: |
[开业注册登记(设立登记)]:300元 [变更登记]:100元 [注销登记]:不收费 |
受理时限 |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法定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承诺时限)。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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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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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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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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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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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