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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
来源:北京网    更新时间:2007/12/11 14:59:41  阅读[728]
服务编号:

服务名称: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
受理机构: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受理窗口:
协办机构:
服务描述: [登记程序]
1开业注册登记(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送各镇工商分局受理后,工商分局加具受理意见,转送市工商局个体科初审人员初审,科长审查,由局长签名核准发照
2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送各镇工商分局受理后,工商分局加具受理意见,转送市工商局个体科初审人员初审,科长审查,由局长签名核准变更
3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送各镇工商分局受理后,工商分局加具受理意见,转送市工商局个体科初审人员初审,科长审查,由局长签名核准注销。
服务类型: 申请办理
申办对象:
申办资格:
申报材料: [开业注册登记(设立登记)]
1、 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 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6、 经营场所证明;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
[变更登记]
1、 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 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
[注销登记]
1、 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 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 公安部门收缴公章证明。
办理地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
收费依据: 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
收费标准: [开业注册登记(设立登记)]:300元 [变更登记]:100元 [注销登记]:不收费
受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法定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承诺时限)。
受理时间: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服务网址:
流程图:
流程说明: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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