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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
来源:北京网    更新时间:2007/12/11 15:01:18  阅读[727]
服务编号:

服务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
受理机构: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受理窗口:
协办机构:
服务描述: [登记程序]
1[名称预先申请(名称登记)]
企业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到市工商局预先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经核准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2[开业注册登记(设立登记)]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市工商局申请办理登记。经核准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变更登记]
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经核准的,换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注销登记]企业经营期满之日或终止经营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经核准的,发给核准注销通知书。
服务类型: 申请办理
申办对象:
申办资格:
申报材料: [名称预先申请(名称登记)]
1、 组建负责人签署的名称登记申请书1份;
2、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申请表1份;
3、 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各1份;4、 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件复印件1份(外文的含翻译件)。
[开业注册登记(设立登记)]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2份(含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名单);
2、上报文、项目意向书各2份;
3、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机关批文各2份,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1份,正本复印件2份;
4、投资各方合法开业证件复印件2份(外文的含翻译件);
5、投资各方资信证明复印件2份(外文的含翻译件);
6、场地使用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涉及前置审批的须提交前置审批证件复印件2份(按经营范围等提交)。
[变更登记]1、变更申请书2份;
2、董事会决议2份;
3、补充合同、章程及其审批机关批文各2份,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1份,正本复印件2份;
4、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5、股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协议2份,受让方合法开业证件、资信证明复印件各2份(外文的含翻译件);
6、董事会成员变更的,填报董事会名单2份;
7、涉及前置审批的须提交前置审批证件复印件2份(按经营范围等提交)。
[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表2份;
2、董事会决议2份;
3、终止合同、章程及其审批机关批文各2份;
4、清算报告2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海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6、交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
办理地址:
办理依据: [名称预先申请(名称登记)]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国家工商局第7号令)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国家工商局第93号令)第二十四条。 [开业注册登记(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1996年2月国家工商局第66号令); 7、《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企字[1993]第144号)。
收费依据: 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
收费标准: [名称预先申请(名称登记)]100元; [开业注册登记(设立登记)]按注册资本千分之一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收取;超过一亿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变更登记]100元(增加注册资本的,增资部分按设立登记费标准收费); [注销登记]不收费
受理时限 [名称预先申请(名称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在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法定时限);我局承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承诺时限)。 [开业注册登记(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法定时限);我局承诺在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承诺时限)。
受理时间: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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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流程说明: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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