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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公司制企业开业登记服务
来源:北京网    更新时间:2007/12/13 9:28:56  阅读[1049]
服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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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
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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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服务描述
提供公司制企业开业登记服务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流程图说明
1、领表填表;申请人向工商部门领取并填写申请表;
2、企业向工商部门提交材料(同左);
3、受理审查;申请人向当地工商分局提交公司登记材料,工商分局收齐材料后送市工商局,市工商局发给申请人《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
4、查询结果;申请人凭《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查询申办结果;
5、领取通知书;申请人凭《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或《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理地址
办理时限
自发出《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法定时限);自发出《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收取登记注册费,注册资本超过1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费。
收费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服务对象类型
办理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五条。
申报材料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在工商部门领取);
2、委托书;
3、公司章程;
4、具有验资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全民所有制单位作为股东还应提交所隶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产权登记证明);
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骋用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非东莞户口的自然人作为法定代表人,还应提交暂住证);
7、《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公司住所证明(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9、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提交资本进帐证明,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还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半年内办理资产过户手续;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过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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