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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支出税前列支申请
来源:北京网    更新时间:2007/12/13 9:46:40  阅读[693]
服务编号:

服务名称: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受理机构: 企业所在镇、区国税分局管理股
受理窗口:
协办机构:
服务描述: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购建固定资产支出,须向税务机关申请,获批准后方能在当年税前列支
服务类型: 申请办理
申办对象: 申请在税前列支购建固定资产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申办资格: 确实购建了固定资产
申报材料: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支出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相关证明材料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地址: 企业所在镇、区国税分局
办理依据: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30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08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235号)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受理时间: 正常上班时间
联系电话: 2630299
投诉电话: 2630663
服务网址:
http://www.gddg-n-tax.gov.cn
流程图:
流程说明: 纳税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审批。 纳税人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批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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