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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来源:北京网    更新时间:2007/12/14 9:58:32  阅读[1196]

办理机构: 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社会团体管理处)、区县社会团体管理局

办理时间: 周一下午:13:30—17:00 ;周二至周四:9:00—11:00,13:30—17:00;周五上午:9:00—11:00

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年度检查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做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年度检查工作于当年6月30日前结束。

申办手续: (一)《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二)2003年度财务报表(一式一份); (三)《社会团体法人的登记证书》副本。

办理程序:

  (一)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有关年检公告或通知;
  (二)社团在规定的时间里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参加网上年检的社团可直接在线填写,根据网上审核意见进行修改);
  (三)社团按要求准备材料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四)登记管理机关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年检内容进行检查并审核有关材料;
  (五)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年检结论。

办理依据: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 (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社发[1996]10号,1996年4月24日)。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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