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事务办(民政)办事制度、程序
来源:北京网 更新时间:2007/12/14 11:05:21 阅读[1027]
一、优抚工作:
1.享受优抚待遇的对象:烈士直属,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军人家属,伤残军人、病退回乡的复退军人、孤老复退军人,在乡复员军人(指1954年12月前复员回乡的)和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义务兵家属等。每月通过银行准时发放“三属”和“五老”对象定期补助款;年初评定好义务兵家属优待款标准,年终检查烈属、伤残军人、病退军人、孤老复退军人、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款兑现情况。现役军人凭部队立功受奖通知书到镇、村两级领奖励金。
2.当年退伍军人安置政策规定:原则上各村的退伍军人由各村负责安置工作(上级指定的特殊兵种除外),城镇户口的退伍军人自谋职业时可申请领一次性就业安置款。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1.凡具有我镇常住户口的村(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300元(居民低于320元)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2.申请程序:由户主向所在的村委会提出申请,经镇政府核准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3.低保金、医疗补助金发放方式:通过银行每月15日将救助的款项划入批准领取低保救助的村(居)民户主的存折中。
4.低保家庭在读学生(中专或高中以下)的助学金亦通过银行每学期发放一次。
三、救灾救济服务程序:
对遭受自然灾害侵袭中损失严重而造成生活困难的灾民,可由本人向所在的村委会提出申请,经镇、村调查核实情况后,拟定救济金额报主管领导审批。
四、五保户供养服务程序
凡属我镇常住户口中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未成年人,符合五保供养条件。
1.本人向所属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审核后报镇社会事务办(民政)审批。
2.五保供养分为集中供养(敬老院)和分散供养。实行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或16周岁以下的孤儿,由所在村负责其生活费、医疗费、学杂费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由村请专人护理。
五、残疾人服务
1.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本人自愿的,由镇残联推荐到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就业前的岗位培训,其培训费用由集体支付。
2.属于低保家庭的重度残疾人,可凭残疾证向村委会提出专项补助申请,经镇府审核,市残联批准后每月发给200元专项补助金。
3.重度精神病患者,家属要求入院治疗的,由镇、村两级财政负担其1—2个疗程(3到6个月)的医疗费。
六、婚姻登记管理服务(见办事程序)
七、收养登记服务
1.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年满30周岁,身体健康,无子女,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经济能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2.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必须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的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收养。
3.收养人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证明,证明其经济、婚姻、生育状况。
(3)收养申请书(申请书内容有:收养人年龄、文化、婚姻、生育状况,收养目的与理由、收养人经济能力,说明工作单位、月收入、有无住房等,弃婴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来源,提供获得婴儿的过程要有2个以上见证人签名、按指纹,保证不虐待、不遗弃该婴儿)。
(4)派出所证明
(5)单位主管部门或计生部门填写的《收养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
(6)县级以上医院出具不育证明
(7)由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太平人民医院、石龙人民医院等其中一家医院出具的《收养人医学检查证明》。
(8)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免冠大一寸照片1张(横向),收养人各影一寸,被收养人大一寸免冠照片均1张,以上相片均为黑白。
八、殡葬服务
贯彻《殡葬管理条例》和《东莞市殡葬管理规定》,做好殡葬改革宣传,提倡移风易俗的新风尚。对自觉实行火葬的丧主由集体补助殡仪费9000元。
九、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
十、地名区划
(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