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记者从深圳市国税局获悉,为做好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深圳市国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深圳市国税局门户网站(
www.szgs.gov.cn )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敬请广大纳税人予以关注并及时办理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宜。
据深圳市国税局所得税处负责人介绍,凡属该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帐征收纳税人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应当办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另外,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按照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汇算清缴中,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政策的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据了解,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即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申报及汇算清缴期限可延至年度终了之日起六个月内。
《通告》指出,汇算清缴方式和流程是: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使用2006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实行网上申报。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国税局门户网站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整套)、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并结清税款。网上申报成功后,纳税人应将纸质纳税申报表(从网上打印,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08年6月30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一份由征收前台盖章后退还纳税人,一份移交数据处理中心。
(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