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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展会多 展商盼知识产权纠纷审理提速
来源:北京网    更新时间:2008/4/23 9:52:05  阅读[768]
    4月26日将是第八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作为深圳市会展中心所在的区,有参展商针对会展中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建议:希望法院方面能在时间上做出突破,缩短时间在10~12个小时内做出审判结果。

  记者在福田区人民法院日前举办的座谈会上了解到,展商在展会上发现侵权行为往往在开始的第一天,到了第二第三天,侵权的厂家可能就接了客户订单,撤展。被侵权的展商要再去寻求司法保护已经来不及。

  有家纺行业协会代表就表示,法律规定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但是涉及到展会上被侵权的展商,他们在证据保全上依靠自己的力量还很难完成,需要法院尽早立案,尽早介入以及尽早审理。他说,一般展会是3-4天,一个企业参加展会的成本是40-50万元。在短短的3-4天之间靠侵权赚取非法利润就高达几百万元。展会时间短,如果如其他案件那样按部就班的实施诉讼保全,那么侵权厂家已经撤了。而且展会的第1-2天通常是针对专业客户,后面几天针对的是业余客户。如果严格按照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再去保全的话,意义也已经不大了。希望法院在证据保全和诉前禁令方面能有所突破。建议做出裁定时间缩短到10-12个小时内。

  这位代表还提到,大部分展会时间跨了双休日,这就和法院在执行时间上有冲突。如果展会星期五开始,到了法院周六、周日的双休日,法院方面能否调配相关人员在周末工作,有效的对展会期间的违法行为予以制裁。

  记者从福田区人民法院获悉,2008年截止到4月16日,福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9宗。其中著作权案件21宗,占案件总数的53.8%,涵盖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等各个方面,其中5宗案件涉及计算机软件、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案件与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密切相关,案件复杂、审理难度较大;商标案件14宗,占案件总数的35.9%;技术合同案件4宗,占案件总数10.3%。涉外案件8宗,占案件总数的20.5%,涉外案件比例较高,社会关注度高,起诉的原告有波马公司、思科技术公司,均为行业内国际知名企业。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行使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即管辖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标的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成为全国少数具备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之一。

 >>>2008年福田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一、PUMA商标专用权系列案

  持有国际知名运动品牌“PUMA”商标的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波马公司)今年以来在我院我院提起5起诉讼,起诉五家商场侵犯该公司商标专用权。波马公司拥有的PUMA商标、“豹图形”商标和“PUMA及豹图形”商标为该公司在运动衣、运动鞋、包等产品上在世界范围内大量和长期使用的知名品牌,并于1978年在中国注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声誉。

  2007年,原告进行大量调查,结果显示作为被告的五家商场销售的男装拖鞋、T恤等产品,使用了原告“PUMA”商标、“豹图形”商标和“PUMA及豹图形”“商标的产品。而上述产品的生产厂商和销售者并未得到原告的授权生产或者销售,被告销售的产品为假冒、仿冒商品。据此,原告向福田法院起诉,要求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新闻媒体上登文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人民币五万元。2008年3月至4月,福田法院陆续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经主审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促成5宗案件的当事人全部达成和解协议,妥善化解了纠纷。

  二、被告人施东晓、洪少芳等六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被告人施东晓、洪少芳共同出资雇用被告人庄永剑、施自由、施金贵、洪阿辉、丁四海(在逃)、洪少秋(在逃)等六人,在深圳市福田区南华村4栋703房进行手机翻新加工,并把部分成品手机储存在被告人施东晓租住的福田区御景华城2栋20K房。

  2007年8月,公安机关在福田区南华村4栋703房当场查获诺基亚翻新手机1379台和假冒诺基亚注册商标的手机外壳1000套,并在福田区御景华城2栋20K房当场查获诺基亚翻新手机1753台和假冒诺基亚注册商标的手机外壳148套。

  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53742元。在加工过程中,被告人洪少芳和施东晓负责收购废旧的诺基亚手机主板、假冒诺基亚注册商标的手机外壳和其他零配件,并负责销售已翻新的诺基亚手机。被告人施自由、施金贵、洪阿辉负责拆洗、翻新旧手机,被告人庄永剑负责订购假冒的诺基亚注册商标标识并将标识贴到手机上,丁四海、洪少秋负责手机的测试和维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东晓、洪少芳、庄永剑、施金贵、施自由、洪阿辉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依法判处六名被告人3年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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