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第33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我市将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制定的《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下称《办法》),同时废止2002年发布的《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新《办法》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低保标准按照维持本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予以确定,并随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变化适时调整。
九种情形申请低保不获批
《办法》规定,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低保待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下列九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低保将不获批准:(一)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拥有机动车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三)超过社会平均消费水平享受高档消费项目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的;(四)人均持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金额超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十倍的;(五)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放弃、转移个人或家庭财产的;(六)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自建楼房未满五年,或者已满五年但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出本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七)购房入户未满八年的;(八)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要求对低保人员实施动态管理,以及时掌握低保人员及其财产变化情况。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不仅将停止发放或责令退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严重的还将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
低保待遇分全额差额两种
《办法》规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为一年。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居民,按照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对有一定收入的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享受。
低保人员达到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就业上岗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上的,停止享受保障待遇;高于一倍以上不足两倍的,在六个月内仍按原标准享受保障待遇,仍可享受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救助。
残疾人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根据《办法》,申请低保待遇家庭的月人均收入的计算标准为,申请当月前连续六个月的家庭收入的月平均数除以家庭成员数。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但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慰问金和荣誉津贴;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伤残护理费及保健金;残疾人补助;义务兵的退伍安置费;职工因工负伤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及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金;参加公益性岗位获得的收入的三分之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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