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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微点事件呼唤自主创新保护机制
来源:北京网    更新时间:2007/12/25 11:37:12  阅读[510]
 谁保障自主创新成果不遭封杀

  

  本报12月19日刊出《微点软件的上市之路为何如此艰难》长篇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报道刊出当天,不少读者致电本报,对反病毒专家刘旭和微点主动防御软件的境遇表示痛心,对科技日报敢于为自主创新成果遭封杀鸣不平的做法表示支持。新浪、搜狐、网易等数百家网络媒体分别以“创新冤狱背后有黑手?”、“微点软件专利果实为何变成创新冤狱”、“反病毒技术突破为何变成创新冤狱”等为题对“微点事件”表示了高度关注。很多网友看完报道后,以自己的方式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北京一位网友在网上评论“确实让人看了气愤不已!”江苏常州一位网友写下了“彻查幕后!”四个字,安徽合肥一位网友呼吁“支持微点”,广东东莞网友写道“强烈支持微点上市顺顺利利”。

  一篇对自主创新成果遭封杀事件的报道,能引起读者如此关注,再一次证明,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核心就是要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的深入人心,关心和鼓励自主创新已成为社会共识。但作为媒体,我们在深感欣慰的同时,却依然有一种沉重的感觉挥之不去。正如一位网友指出的,“微点主动防御软件在研制成功后,为什么会遭北京市负责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的网监处处长于兵的封杀,于兵又为什么能够封杀这项重大自主创新成果,专家刘旭为什么要历经两年半时间的申诉、举报之路后才使自己的成果拨云见日?”

  “微点事件”的背后到底是否另有“黑幕”,封杀微点软件是不是有幕后“黑手”,我们无法回答。但从媒体对微点事件的报道和记者调查发现的诸多怪事,不能不怀疑“微点事件”背后的种种蹊跷:北京网监部门承认微点主动防御软件是“重大创新”,但网监处领导却给刘旭“指明”两条“出路”———“一是把公司卖给有实力、有背景的公司,二是不要在北京设立公司,搬回原籍福建”;微点公司按照公安部关于防病毒软件产品上市前需提交产品检测结果报告和公安机关颁发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的规定,向北京市负责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的网监处申请产品备案,但网监处至今未给备案证明;于兵一方面指使网监处以“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为由对微点公司进行所谓的“资质调查”,另一方面将扣押的装有微点核心技术的计算机送到微点竞争对手那里;刘旭是有关机构正式聘任的863专家,网监处以一个简单的口头通知就可以“解聘”,更没有给刘旭解聘书;网监处以“传播四种病毒”为由拘捕微点副总田亚葵,但四种老病毒不具主动传播性;微点公司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检测要求,却遭到网监处的阻止,等等。人们不得不质疑,一项重大创新成果,为何会有如此曲折离奇的遭遇,这背后到底是否有“黑手”,“黑手”到底有多长?!

  今天,所谓的“国内首例防病毒公司传播病毒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调查下,终于有了结论,案件受害人田亚葵得到平反昭雪,微点软件终于获准办理产品上市销售前的检测手续。在与读者一样为刘旭感到高兴的同时,记者始终有个疑问不能释怀,“微点事件”虽然是个案,却对现实提出一个严峻的问题,当科技创新成果推广遭遇阻挠和封杀时,社会应该具有一种怎样的保护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徐家力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他办理案件时,遇到此类问题的企业大都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解决。在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规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律框架,并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公司法》等;对同行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我国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予以约束。为规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我国还专门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但遗憾的是,记者仔细阅读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并没有看到明确的规定,如发生自主创新成果上市过程被无端阻挠时,应该向哪个机构举报、申诉和如何举报、申诉等。在于兵封杀微点软件的做法上,我们也未能看见问题发生时对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和监督。

  我们无法回答微点公司为了重大创新成果上市所付出的沉重代价,责任最后应该由谁来负;封杀重大自主创新成果的“黑手”应该由谁来阻断?我们企盼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已经成为国家发展战略核心的今天,相关部门把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完善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法制保障、政策体系、激励机制、市场环境”落到实处,建立和完善自主创新保护机制,为推动自主创新战略营造一个更加和谐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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